为节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在洪泽县散办积极努力和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近日,洪泽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洪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洪政发[2013]103号)。
《通告》要求县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本通告施行之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架设砂浆搅拌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同时也明确了设计、审图、招标、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按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监督预拌砂浆的使用。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该通告规定的,将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