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发[2006]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和《镇江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镇政发[2005]97号),现就禁止在本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本市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下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管理要求,制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布点规划,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健康有序地发展,满足建筑工程的需要。
三、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持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
四、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管理、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混凝土市场价格信息,作为工程编制标底、投标报价和工程承发包双方商定合同价格的参考依据。
六、为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连续供应,满足施工需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高峰期、禁行路段通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交通条件等原因,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八、建设工程项目标底编制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标底编制委托时,必须将新建项目中预拌混凝土价格编入标底。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应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条款;对政策允许直接发包的工程,也应严格审查备案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否明确。
九、在市区范围内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的建设工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现场环保工作监督管理。凡因现场搅拌混凝土造成粉尘和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分别依法查处。
十一、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视同使用散装水泥,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规定返退其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十二、本通告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