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委托他人购买水泥,使用后才发现水泥质量有瑕疵。几次与水泥生产厂家协商赔偿不成,消费者便自掏腰包对所购水泥进行检验,然后凭借“水泥为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将水泥生产厂家推上了法庭。
今年2月3日,消费者梁某委托李某以李某单位的名义向南宁某水泥公司购买水泥15吨,价款共计4950元。梁某于购回后次日用12吨水泥打地板,地板面积为352.5平方米,混凝土厚13厘米。打完地板后的第三天,地板上下仍有泥浆。过了半个月,地板仍可擦出粉末且地板易破碎,致使梁某无法使用。
梁某就水泥质量问题多次找水泥公司协商赔偿未果,亦多次通知对方一起去自治区质监局对水泥进行质量检验,对方均不予理睬。于是,梁某委托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水泥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送检水泥样品为不合格产品。3月20日,梁某委托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自己因使用该不合格水泥造成的工程费用损失作价格鉴定。经鉴定,损失为18727元。4月1日,梁某将水泥公司起诉至江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727元及检验费、价格鉴定费1950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梁某所用的水泥系委托他人所购,虽然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该水泥确为被告所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被告不认可原告的《检验报告》,否认其产品不合格,但是却未提供证据,也不申请重新检验,无法否定原告的证据和主张。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一审判决,南宁某水泥有限公司应赔偿梁某经济损失18727元;还应偿付梁某检验费1350元、鉴定费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