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07年第8号令颁布的《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市政府2009年第2号令颁布的《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日前,市建设局以齐建发[2009]98号文印发了《关于代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通知》,委托各县(市)建设局,富拉尔基区、梅里斯区、碾子山区、昂昂溪区建设局,自市政府 2号令实施之日起,对本辖区内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代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将与各县(市)区建设局签订《委托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合同书》。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建设局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各项规定,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改变征收范围、标准和对象,市建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征收情况进行检查。
众所周知,任何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发展散装水泥事业是国家确定的一项重大经济技术措施,是一项投资大、效益好的系统工程。几十年来,由于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市散装水泥发展步伐相对迟缓,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推散政策长期不到位;二是由于资金短缺导致设施设备陈旧落后而制约了散装水泥的发展。因此加大散装水泥政策出台力度,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对整个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今年,在市政府、市建设局及系统工程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市历史上首部散装水泥政府规章出台并于2009年6月4日颁布实施。紧接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联合下发了《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市建设局相继出台多项配套政策,为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了充足的政策依据。
根据齐建发[2009]98号文件精神,市建材办正在抓紧制定《委托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合同书》,并于近期深入各县(市)区落实专项资金代征工作并签订委托征收合同,进一步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为散装水泥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